1978 年《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案》(PURPA)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 解决 1970 世纪 XNUMX 年代的能源危机。它支持节能方法,鼓励使用热电联产和可再生资源。它促进了电力市场的竞争。根据 PURPA,电力公司必须从容量为 80 兆瓦 (MW) 或更低的小型发电厂购买电力。购买价格不应高于公用事业公司生产电力本身的成本。
PURPA 是 由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(FERC)和州监管机构实施因此,PURPA 设立了一类发电设施或合格设施 (QF) 来分配特殊费率,从而促进非公用事业电力生产商之间的竞争。此外,它还结束了促销费率结构。FERC 确定设施和服务是否符合合格设施 (QF) 的资格,并提供定价指导。州公用事业委员会 (PUC) 还确定购电协议的定价和合同条款。
合格电力设施可分为两个子类别:小型发电设施和热电联产设施。
- 小型发电设施利用生物质、废物或地热能等可再生资源生产电能,最大容量为 80 兆瓦。
- 热电联产设施既能生产电能,又能生产有用的热能,如蒸汽或热量,比单独生产更有效。
根据 1978 年《公共事业监管政策法案》(PURPA), 公用事业公司必须以公平的价格向合格金融企业出售电力 不受歧视。然而,尽管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决定在某些情况下不采取行动,但对合格设施收取的费率的争议已导致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律挑战。
另请参阅: 什么是公共事业?
哪项法案修订了 1978 年公共事业监管政策法案 (PURPA)?
此 2005能源政策法 修订后的 PURPA, 允许公用事业公司终止新的 QF 购买合同 如果 FERC 确定批发电力市场的公平准入,则 FERC 认为,目前,电力容量为 20 MW 或更低的 QF 缺乏公平准入,并将容量降至 1 MW。
自 1978 年颁布以来,PURPA 经历了许多变化,也呼唤改革。 然而,关于更新和改革 PURPA 及其条款的讨论正在进行中。FERC 正在审查法规,立法旨在修改 PURPA。 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和国会提议修订 PURPA 法规美国公共电力协会支持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为更新《公共事业监管政策法案》(PURPA)所做的努力和立法提案。其目标是确保 PURPA 反映不断变化的能源市场,避免以更高的成本购买不必要的电力。



